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推动小微企业园入驻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85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标准地”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129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工业用地分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拿地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另一类是指利用存量土地(非标准地)改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园需经县、市、省三级审核确认,并在省小微园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经济指标分别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协议)》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85号)文件执行。
产业定位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要充分发挥“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拓展服务”功能,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提升工业用地使用效率。
第五条 围绕高新区生命健康、智能装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电子信息及新材料等产业,小微企业园要明确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不超过2个。原则上主导产业企业(项目)须达到入园企业数量的80%以上。结合“延链、补链、强链”产业要求,促进园区项目向“专精特新”集聚,确保园区高质量发展。
运营管理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商应成立小微企业园区招商服务机构,做好入驻项目自评工作,把好项目源头关。
第七条 小微企业园须成立或聘请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对园区实施物业管理 ,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的管理,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规范管理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管理。
第八条 小微企业园生产性用房及其他非生产性用房(宿舍楼除外)开发商自持不低于30%。宿舍楼由开发商全部自持,不得对外出(租)售,只限出租给本小微企业园内的入驻项目(企业)。
入驻要求
第九条 入驻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性用房入驻项目主体为注册在高新区范围内工业法人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入驻项目允许注册非工业法人企业。
(二)入驻项目须高新区经发局审核批准。
(三)入驻企业需在项目投产前通过环评、能评的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入职员工五险一金需全覆盖。
(五)项目类别:
1、优先类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上市公司一级子公司、外资项目、科技人才项目、按幢购买的允许类项目、高新区现规上企业整体搬迁的允许类项目。
2、允许类
(1)小微企业园内80%的入驻项目应符合园区备案的主导产业,其他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项目;
(2)入驻项目符合《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85号)文件规定,固定设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1000㎡、年产值400万/1000㎡、年税收25万/100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37吨标煤/万元等相关经济指标;
(3)县外整体搬迁,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达3.5%以上的项目;
(4)高新区推荐的项目(企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禁止类
未经报批审核的项目、“低散乱”的项目、亩均综合评价末档企业(作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0.37吨标煤/万元的项目。
第十条 分割转让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鼓励按幢转让给单个主体项目;支持按自然楼层转让给单个项目;按协议约定的最小单位转让给单个主体项目,不得超过入驻项目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出租的生产性用房原则上每10000㎡建筑面积容纳制造业项目(企业)不超3家。同层厂房3000㎡以下的只允许安排1家企业,3000㎡以上的最多只能出租给2家同类型企业,投资项目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得高于企业原有建筑设计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投资主体入园后厂房符合转售、转租条件的经高新区准入后方可实施。
入驻流程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均需遵守下列办理流程:
(一)签署协议:小微企业园开发商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履约协议》,并按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做好项目履约及退出机制。
(二)项目自评:小微企业园对入驻项目进行自评,得分≥60分的方可提交项目入驻申请(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三)项目核实:高新区经发局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商提交的《入驻项目评分表》、入驻项目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生产工艺流程影像视频及新入驻项目企业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四)现场踏勘:对购买厂房的入驻项目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由高新区经发局组织相关人员去原企业生产经营地进行核实;对租赁项目,由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应急专班(环评、安监、消防)、投服中心等部门对拟租赁厂房进行现场踏勘,对违章、违建、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一票否决(附租赁项目现场勘查表参见附件2)。
(五)项目预评价:入驻项目应如实填写和提交预评价申请表,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德清县项目预评价办法》程序对项目进行准入的评价。
(六)项目备案:对通过预评价且签订《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履约协议》的项目,高新区投服中心将实施备案(赋码)。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投产2年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德政办发〔2017〕194号)文件及补充意见,实施企业综合效益的评价工作。对于评选为A、B、C类企业实行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对评选为D档的企业纳入双随机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园按《湖州市小微企业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湖促小办〔2019〕2号)文件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A、B、C档的小微企业园可申报星级评定,星级申报成功后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减免(优惠)政策;对于评选为D档的小微企业园不得申报星级评定,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措施;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参与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申请及暂停新项目入驻申请。
第七章 入驻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退出情形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退出:
(一)未按上述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入驻的项目;
(二)未在规定(约定)时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对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的企业,经1年整改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项目;
(三)项目不符合环评、能评审查要求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项目。
第十七条 退出方式
对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由园区开发商通过协商、回购、转售、转租等方式更换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法由高新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