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秉承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牢牢聚焦高新区“争先进位”的总体目标,始终把高质量发展、高新产业引育、高端人才集聚作为核心任务,全力争创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实现高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对产业化企业,R&D投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R&D增幅部分的12%给予补助奖励,单家企业年补助奖励不超过50万元;R&D投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照R&D增幅部分的10%给予补助奖励,单家企业年补助奖励不超过30万元;R&D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R&D增幅部分的8%给予补助奖励,单家企业年补助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对达到“双五”标准的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R&D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助推企业高新化
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助推规上企业高企化、高企规上化,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县外搬迁至区内且完成高企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承担科研项目
对新引进国际国内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创新研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的,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省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按省补助资金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及应用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企业累计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量首次超过100件、50件、3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PCT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科研技术的,并成功申报县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凡帮助企业在技术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经确认,按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
六、推进创新载体建设
对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或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发展科技强企
分层分类建立企业培育梯队,培育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为 “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瞪羚示范企业”的,每家再奖励20万元。对高新区引进的或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及权威机构每年发布的榜单为主要依据),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要求的,给予最高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八、发展研究院经济
支持已引进的研究院做优做强,鼓励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与高校院所共建研究院,对特别重大的研究院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对研究院开展引领高新区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引育、产业升级发展等项目的,在资源要素上优先予以保障。
九、推进双创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及高校院所投资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列入国家、省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优秀众创空间、省级优秀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激发人才创业活力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根据人才层次及项目情况,经认定后,给予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奖励、研发补助、租金补贴。以A、B、C类项目分级给予奖补,其中A、B、C类项目系指由A、B、C类人才领衔项目,同时须满足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少于20%,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团队博士以上成员不少于3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有社会资本投资的,股权比例可适当降低。知名风投进入或与本地企业合作、估值超过5亿元的项目可提档享受。其中,A类项目给予5年税收县得部分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研发经费30%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3年不超过1000平米的租金补助。B类项目给予5年税收县得部分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5年研发经费20%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给予3年不超过500平米的租金补助。C类项目给予5年税收县得部分10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5年研发经费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3年不超过300平米的租金补助。
符合“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培育申报的,参照C类项目执行。对于“鲲鹏计划”、“千人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等人才创业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同类政策“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十一、支持“以赛引才”
持续开展莫干山全球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并落户高新区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南太湖精英计划”等人才项目。
十二、鼓励企业引才育才
企业培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在国家、省、县基础上,分别给予人才所创办企业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新(外专)人才的,分别给予人才所在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入选青千人才的,按县项目补助给予50%配套。对新入选省创业创新领军型团队的项目,在省、县基础上,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新引进A、B、C类人才,按照薪酬的50%、40%、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柔性引进的按薪酬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新(外专)的优秀人才,在国家、省、县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入选青千人才的,按县个人补助给予50%配套。
十三、鼓励建设人才载体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10万奖励。
十四、强化人才住房保障
引进符合《德清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及全日制硕博士、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才、“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学科全日制本科人才、国(境)外ARWU、THE、U.S.News、QS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榜单前100名高校全日制本科,居住我县且无自有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人才层次,给予安排人才公寓,免租三年。
对高新区内的重点骨干企业其他重要技术及管理人才,给予保障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租金按市场价的70%予以优惠。
十五、强化激励导向
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典型,设立科技创新“火炬奖”、“新锐奖”、“新苗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设立“人才新秀奖”、“双创伯乐奖”分别给予10 万、5万元奖励。对于国家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将“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十六、附则
本意见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在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地理信息、通用航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在高新区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对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及出现重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违法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人才档次以县人才分类目录为主要依据,详见附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高新区科技人才双十条政策(莫高管发〔2017〕15、16号)不再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