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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地理信息小镇企业培大育强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2
04/24
09:54

为进一步促进地理信息小镇企业发展,体现分层次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助推高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第一条 重点企业培育奖励

(一)培育对象

注册在高新区地理信息小镇且已入驻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

(二)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培育标准

1.“金凤”企业:基数为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银凤”企业:基数为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3.“雏凤”企业:基数为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1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四)财政奖励

(1)达到“金凤”企业标准基数的,且年营业收入及入库税收与此基数相比都保持增长的,按当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县得部分的90%奖励。

(2)达到“银凤”企业标准基数的,且年营业收入及入库税收与此基数相比都保持增长的,按当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县得部分的80%奖励。

(3)达到“雏凤”企业标准基数的,且年营业收入及入库税收与此基数相比都保持增长的,按当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县得部分的70%奖励。

第二条 项目补助奖励

(一)入驻办公的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承接1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且效益落地在小镇的,按项目总金额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2020年起新承接的项目需单个项目竣工且款项已到账后才能兑现。

(二)鼓励园区所有企业积极打造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示范案例,每年评选5-10个优秀场景应用示范项目(评比标准另行制定),按照一、二、三等奖,给予20万、15万、10万奖励。

第三条 融资上市奖励

(一)支持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在境内外IPO上市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审计后增加净资产增值部分,经审核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在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新三板完成股权交易或股权融资的,在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在境内IPO(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符合县奖励标准及县奖励的基础上,对小镇首家上市的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后期上市的及小镇内其他类企业则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外IPO(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在符合县奖励标准及县奖励的基础上,对小镇首家上市的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后期上市的及小镇内其他类企业则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经市认定的企业,在符合县奖励标准及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向银行融资,融资额100万元到500万元(含)的,按上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50%贴息补助给企业;融资额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按上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60%贴息补助给企业;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70%贴息补助给企业。所融资金应投于本企业发展,否则不予贴息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聚集人才奖励

(一)2019年以前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当年员工数每新净增20人(含),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员数量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德清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或依法在我县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为准。劳务类企业不予奖励。

(二)E类以上人才安家、购房、租房补助按照县及高新区相关政策实施。企业税收贡献度租房奖励、小镇企业新引进(招聘)的大学生租房补贴按高新区相关政策实施,若政策变化,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三)鼓励大学生到小镇企业开展实习实训,大学生在地理信息小镇内已入驻办公的企业实习实训,并在地理信息小镇人才公寓租住的,每月每人给予2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按实习实训的具体时间发放,每位大学生享受房租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开展人才培训培养,地理信息小镇内已取得高校委托培训资格的单位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设符合小镇产业方向的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班、行业专业培训班,在地理信息小镇内组织培训班在2天以上,且培训对象来自县外并在地理信息小镇人才公寓租住的,给予每人每天50元奖励。同个培训班奖励时间最多不超过5天。

第五条 创先争优贡献奖

对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达到相应目标的,分层分类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企业,达到年实缴税收1500元/㎡以上,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5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15万元。

(二)上年度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次年实缴税收或营业收入保持50%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10万元;次年实缴税收或营业收入保持100%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次年实缴税收或营业收入保持50%以上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25万元;次年实缴税收或营业收入保持100%以上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创先争优贡献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其他

(一)财政奖励年限。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在原协议约定的财政奖励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本政策三年或三年实缴税收县得部分50%奖励;奖励基础条件为地理信息及跨界融合相关企业年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到20万元以上。对营收、税收贡献较大的其他企业,在原协议约定的财政奖励政策到期后,奖励年限延长及奖励标准可一事一议。

(二)本政策意见中第三条挂牌上市企业须为注册在地理信息小镇、已入驻办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合伙、劳务类企业除外),且企业1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德清地理信息小镇,不改变在德清县的纳税义务,否则收回各类奖励政策。

(三)同类内容的奖励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入驻地理信息小镇三年以上的企业,财政奖励与项目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实缴税收县得部分。

(五)对小镇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可进行专题研究,已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意见》的相关政策。

(六)企业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因劳务纠纷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

(七)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地理信息企业培大育强三年计划》(莫高管发〔2017〕14号)政策废止。本政策意见执行暂定三年。

本意见由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局负责拟订地理信息产业有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理信息产业项目招引和地信人才引育、创新平台建设。负责综合协调和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各项工作。

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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