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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莫干山高新区会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22
04/24
09:45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会展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实施办法。

一、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在高新区财政资金中每年安排会展奖励资金项目,专项用于扶持高新区会展业发展。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会展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展览活动;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议活动;

(三)会展业的宣传推广。

三、展览类项目的奖励政策

(一)对由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企业作为展览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每届展期2天(含)以上,参展展商20家(含)以上(特殊的装备制造业展览展商家数可具体商议),在高新区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贸易类展览项目及高端人才交流类项目等,按项目展览面积规模给予扶持:

1.项目展览面积在35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展商2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2.项目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展商3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25万元;

3.项目展览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展商4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4.项目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展商5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55万元。

(二)由境外法人主体主(承)办,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且国际展位面积达到20%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奖励标准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三)对连续举办三届以上的展览项目,第四、五、六届按照当年展览面积对应补贴金额的90%、70%和50%进行奖励,六届以后的奖励标准按50%予以兑现。

四、会议类项目的奖励政策

(一)国内会议奖励政策

1.奖励条件

(1)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企业等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在高新区举办的各类商务会议、学术会议及综合会议。

(2)参会人员在高新区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参会人数达到100人(含)以上。

(3)奖励由会议承(协)办企业或组织申请。

2.奖励标准

(1)参会人数1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2)参会人数3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3)参会人数5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4)参会人数8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5)参会人数10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会议住宿达3晚(含)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

(二)国际会议奖励政策

1.奖励条件

(1)由国内外专业机构及有关团体、行业协会(学会)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在高新区举办的各类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

(2)由境外法人主体主(承)办,与会者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参会总人数在50人(含)以上,境外参会人数需占总参会人数的20%以上,参会人员需在高新区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

(3)奖励由会议承(协)办的国内企业或组织申请。

2.奖励标准

(1)参会人数5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2)参会人数1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3)参会人数2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4)参会人数3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5)参会人数50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会议住宿达3晚(含)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

五、支持会议、展览的宣传推广

(一)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会展,开展高新区会展资源相关宣传推介、招展引会、对外交流等活动的会展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高新区举办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展览品牌化发展,对连续举办三届,符合奖励面积标准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览,给予展览举办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展览举办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会展业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申请。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5天由会展举办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项目结束后30天内,会展举办单位向高新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相关书面材料。

符合会展宣传推广奖励条件的单位和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佐证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项目可在次年提出申请。

(二)审核。引进单位进行初核后,交高新区会展办按照相关条件严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高新区财政局审核。

(三)资金拨付。每年分两次拨付资金。会展项目于上年10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举办的,6月底之前,明确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由高新区拨付奖励资金给相应会展项目举办单位。会展项目于本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举办的,12月底之前,明确予以扶持的举办单位、会展项目和扶持金额,由高新区拨付奖励资金给相应会展项目举办单位。

符合会展宣传推广奖励条件的单位和项目,在本年12月底前,由高新区确定予以奖励的单位、项目和金额,由高新区拨付奖励资金给相应会展项目举办单位。

七、其他事项

(一)高新区相关办局主办承办的会展项目,以及从其他渠道已获得县或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

(二)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以及直销企业举办的各类活动等不在本政策的奖励范围。

(三)对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议、展览活动,以及中央直属企业、500强企业、国内外重点产业协会举办的会展活动等,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奖励限额在活动实际费用额度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会展的承办者对所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安全许可的审批由承办单位自行申报。

(五)本方案只适用于高新区,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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