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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5
07/17
15:2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精神,从2015年开始,省财政设立初期规模100亿元的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并将2014年设立的规模50亿元的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统筹运作和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省转型升级基金使用管理,近日,省财政制定《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共10章46条,明确了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总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原则和要求、投资管理程序、投资项目退出、费用和收益管理、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定期报告制度等内容。

基金概况

省转型升级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投资方向

省转型升级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投资方式

省转型升级基金主要采取与市县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0%,且子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设区市单独与省合作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集合所属县市共同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少于20亿元;县级政府与省合作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

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省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转型升级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对少量全省性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收益管理

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省转型升级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转型升级产业基金集结出发,为浙江经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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