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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2013
03/15
14:52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全面推进遂昌县金属制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其集聚效应,实现遂昌县工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总则

1、遂昌县金属制品特色工业园区由妙高工业区块、云峰工业区块和石练工业区块组成。

二、财政奖励政策

2、境内入园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经国税部门批准,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上交的其他财政收入(增值税)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交的财政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留县部分50%奖励给企业。

3、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入园新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上交的财政收入留县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

4、县内外入园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土地三项之和,下同)5000万元以上按第三条执行。

三、土地优惠政策

5、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妙高区块基准价6万元/亩(其中上江区块基准价8万元/亩),云峰区块基准价5万元/亩,石练区块基准价5万元/亩。土地使用年限50年。

6、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在基准价基础上按投资规模享受一定比例优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10%,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20%,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30%,投资额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40%;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惠60%。

7、对妙高区块每亩投资超100万元,云峰区块每亩投资超90万元,石练区块每亩投资超80万元以上项目,可在实付地价基础上再优惠20%。

8、对外商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供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9、企业已获得的园区土地使用权,若改变土地用途、闲置一年以及二年内不投产的,政府有权收回。

四、收费政策

10、县属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一口价”收费,有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没有下限的按上限的30%以内收取。

五、标准厂房出租政策

11、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出租价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

12、进入园区租赁厂房的企业,妙高、云峰区块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100万元以上。

六、融资政策

13、实行园区“封闭运行”的融资政策,入园企业以所购园区内的土地为抵押,县政府授权园区投资公司对银行承诺以园区供地价回购,银行按供地价款额度贷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由园区监督封闭运行。企业厂房建成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后,再凭证继续向银行贷款。

七、用水政策

14、园区内企业使用县城供水系统的,其水价按城区工业用水价优惠20%执行。

八、配套设施政策

15、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园区内“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水(给排水)、通讯、通有线电视、土地平整。

九、入园条件

16、入园企业投资额妙高区块须在1000万元以上、云峰区块须在400万元以上、石练区块须在200万元以上。入园企业的投资密度妙高区块须在80万元左右/亩,云峰区块须在70万元左右/亩,石练区块须在60万元左右/亩(以上条款对县城规划区搬迁的入园企业可酌情降低标准)。

17、入园企业(项目)须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的要求。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入园条件和产业政策,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论证确定。

18、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入园。

十、其他

19、园区内企业除享受该政策外,还享受县政府出台的《遂昌县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政策》。以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帐证健全,相关条款之间的优惠政策与现已实行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查补收入不提奖励资金。

20、本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遂政发〔2003〕25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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