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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姚庄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013
03/15
09:01

在姚庄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各项鼓励政策外还享受以下地方性奖励政策:

1、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并自投产(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留成部份给予30%以内的奖励。

2、经省经鉴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除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并给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以内的贴息,第六年至第十年给予实际缴纳的企业年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以内的奖励。

3、在姚庄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外商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第三年至第五年除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并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以内的奖励。其中,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第六年至第七年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0%以内的奖励;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70%(含70%)以上的企业,经县财政部门批准,按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给予100%以内的奖励。

4、在姚庄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内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0%以内的奖励。

5、对引荐外资的奖励政策标准:中介费用一般为到位外资金额的0.5-3%。

6、进口设备,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属于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及100%出口的允许类,经批准后免征全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1、在嘉善县境外来姚庄工业园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以内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0%以内的奖励。其中自第三年起,对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值70%(含70%)以上的企业,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份给予80%以内的奖励。

2、经省级鉴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以内的贴息。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和后五年分别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和50%以内的贴息。

3、经市级鉴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50%以内的贴息。

4、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或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分别在三年、二年和一年内按(该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重计算)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100%以内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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