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跑了,厂房房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当地租赁厂房业主签订的《综合管理责任书》中的一条规定:“承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拖欠职工工资逃逸事件时,租赁业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然而这条规定带来了质疑,这对租赁业主来说公平吗?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凭什么要租赁业主承担员工工资的责任?□叶倩慧
承租企业出问题,租赁业主要代过
近日,一名市民来本报反映,称他是瓯海经济开发区一家厂房的业主,厂房租给某企业办厂。前不久,该企业未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有人猜想企业主可能已经逃逸。企业职工即刻向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这一问题,该管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厂房业主代替企业发放职工工资。
“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没有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这和厂房房东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让房东出这份钱?”该厂房业主说,这份责任书每年都要签,他觉得让他来支付职工工资很不合理。
记者在这份《综合管理责任书》中看到这样一条规定:“租赁业主对承租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经营动态,防止承租企业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和拖欠职工工资逃逸,而引起社会问题。承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拖欠职工工资逃逸事件时,租赁业主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法律途径不能解决,要通过其他途径
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什么制定了这条规定?能否对这条规定加以修改或删除?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鲁汝庆。
鲁汝庆介绍,瓯海经济开发区大部分厂房业主没有利用厂房开办企业,而是用于租赁用途,违背了当初厂房业主向政府征地时签订的“厂房不能用于买卖和租赁”协议。近年来,承租企业逃逸事件时有发生,管委会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才要求该经济开发区内的几百家厂房业主签订这份《综合管理责任书》。
“这是一份责任书,不是法律文书。”鲁书记解释,这条规定不改也不删。如果发生了企业逃逸事件,租赁业主首先要拿出剩余的租金垫付职工工资,配合政府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途径不能解决的问题,就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设想是好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有权与租赁业主签订这份责任书?这条规定到底是否有效?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认为:主管单位(即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若明知租赁业主不符合出租厂房的条件,要求出租方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变相认可其出租行为而不加以纠正,属于行政不作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出租方无关,现要求出租方支付工资,明显有失公平,若该《综合管理责任书》为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出租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
这项责任书要求业主支付工资明显属法定义务之外,这种社会责任转嫁的管理方式初衷是好的,但方法的合法性有待商榷。行政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为,而管委员的管理手段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
另外,需要指明的是司法救济途径是公民、单位及组织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行政机关不能以司法不能解决为由随意滥用行政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