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秀洲区关于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已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拟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区企业,需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各项申报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再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需于正式申报日期前40天向秀洲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拟申报企业进行统计汇总后,将名单书面呈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指导获推荐企业组织申报材料送市审核推荐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受区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仍需达到《认定办法》与《工作指引》中有关科研经费投入、科技人员比率、项目承担及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等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八条 税务及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需针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按科研项目建立账页,并单独建立上年度减免税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台帐。
第十条 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包括企业效益,退税减税金额及使用、研发投入、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人才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要求填写《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及《高新技术企业年报表》。
第十二条 区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被检企业应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将对此做专项督察。
第十三条 区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本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评价,并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及《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企业作建议取消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秀洲区推进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