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资发〔2011〕37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5号),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下放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下述(一)、(二)项外,由各市及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审批。内外贸主管部门分设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征求同级内贸主管部门意见。
(一)单一店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经营范围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的商品。
二、原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鼓励类、允许类新增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及本通知第一条(一)、(二)项规定内容外,其变更事项均由各市及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从事商业领域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分销商品名称、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如从事矿产品进出口业务,需在经营范围中加注“不含铁矿石、铝土矿”。设立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须先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变更,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未经省商务厅同意,各市及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上述审批权限。
六、各市及扩权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我厅将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