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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
03/12
16:08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意见,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围绕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以国际服务外包为突破口和重点,大力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切实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培育浙江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推动全省服务贸易协调发展,重点支持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我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务”整体品牌形象。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内容

(一)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1.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重点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新录用人员到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业务培训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员就业前业务培训给予一定的资助。

2.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重点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国际认证费用给予50%的资助,单项认证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购置必要的设备。重点对服务外包企业交换器、服务器、网络传输设备等购置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对省商务厅组织的年度计划内重点境外服务外包专场对接会发生的场租费等公共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活动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等按国家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或境内全国性重点服务外包展览会的展位费、为展示浙江省服务外包整体形象而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5.支持省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对示范园区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6.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中介机构发展。重点对服务外包行业龙头中介机构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市场开拓、统计分析、人才培训、专家支持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

7.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全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突出的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1.对省内具有一定出口实绩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的图书报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节目、动漫游戏音像制品等文化出口产品而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2.对省内具有一定出口实绩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境外推广发行图书报刊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电视节目境外落地播出、商业演出与商业艺术展览项目,给予赴境外人员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一定的资助。

3.对省内具有一定出口实绩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参加境外出版、影视、动漫、文化艺术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际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展播费,及境外推广发行而产生的节目频道费、主机托管(租用宽带)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4.对省内具有一定出口实绩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符合商务部等6部门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在境外设立的专卖店(柜)的场地租赁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全面发展

1.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开展国际业务进行的人才培训,以及在境外开展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2.对我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其他形式予以一定资助,具体项目由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所需相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快报;

5.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6.其他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资助要求的市、县(市)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分别报送所在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企业和单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骗取、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第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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