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决定,省级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服务价格,自4月1日零时起执行。
记者从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公布的《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了解到,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
——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每次10元,住院诊查费每日15元。
——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精神病护理每日35元,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平均30%幅度调整。其中口腔科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介入治疗按25%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手术费:平均按30%幅度调整。其中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按35%幅度调整。
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
2011年以来,浙江省由县到市再到省渐次启动以实施药品零差率、破除“以药养医”机制为切入点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