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200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产业升级转型,将汽车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结合国家《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汽车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重要意义。汽车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带动力强、规模效应显著、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紧密结合等特点。加快发展汽车产业是实施“工业兴市“战略、落实“三位一体“发展方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对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实际,研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发展汽车产业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施《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为契机,以发展整车产业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汽车零部件产品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汽车零部件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完善汽车设计、研发、制造、贸易、物流、金融以及教育与体育等为一体的汽车产业链,形成民营、国有、外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发展模式,实现我市汽车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主体、重点突破与错位发展、合理布局与集聚发展、创新带动与改造提升、强化制造与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五)发展目标。到2012年,我市汽车工业销售产值达到1200亿元以上,全市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3000辆;到2015年,汽车工业销售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汽车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形成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力争成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业经济总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全国先进;乘用车整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和专用车制造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并形成规模;新能源汽车制造业初具规模,初步形成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重要基地。汽车商贸、金融、教育、服务等产业链功能逐步完善。
(六)重点领域。
1.优先发展乘用车。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大企业、大集团和国际品牌乘用车项目公司来杭投资生产建设城市越野车(SUV)、商务车(MPV)和轿车等乘用车产品。积极推进纳智捷和青年莲花轿车项目形成规模化生产。
2.积极发展大中型客车和新型先进专用车。支持浙江青年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杭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做大做强豪华客车和商务车业务。发挥我市在高空作业车、沥青洒布车、急救医疗车、奔驰高级商务车、应急通讯车及舞台车等车型上的优势,鼓励改装车、专用车企业加快技术创新,设计制造出更多品种、更高附加值的改装车和专用车,进一步扩大其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
3.适度发展载货车。支持和鼓励东风日产柴汽车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吉瑞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飞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做大做强中重型卡车和微型面包车业务。
4.培育发展节能与新能源(电动)汽车。以我市被列为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尽快形成产业化。支持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赛恩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品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研发电池、电控、电机等汽车关键部件和总成技术,推进万向、纳智捷等电动汽车产业化。
5.提升汽车关键零部件的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通过整车带动,着重发展汽车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安全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和电子产品,大力推进产品结构由单一零部件加工向总成化、系统化和模块化方向发展,不断提升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技术与质量水平。
6.完善产业链。在发展汽车制造项目的同时,大力发展汽车设计、研发、检验检测、咨询以及汽车贸易、物流、金融、教育、培训等项目。积极引进国际会展公司培育具有特色的汽车会展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支持,探索引入高端峰会或论坛等项目。
四、加强规划管理
(七)制订产业规划。抓紧制定《杭州市汽车工业发展暨产业基地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大江东地区规划,研究制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加快推进实施。余杭区、富阳市等汽车工业集聚地以及拱墅区、江干区、下城区等汽车及零配件商贸集中地也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产业规划。
(八)落实园区规划。在萧山大江东地区设立35平方公里的汽车产业园,并纳入大江东新城规划。其中,江东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发展面积为7.5平方公里,杭州经济开发区江东本级区块汽车产业发展面积为7.5平方公里,杭州临江工业园区汽车产业发展面积为20平方公里。35平方公里汽车产业园实行统一规划,分块实施,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区(园区)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功能布局,制订符合产业发展、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积极引进汽车项目
(九)集聚发展。新建整车及零部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目录,省、市汽车产业规划和有关规定,且原则上项目必须进入汽车产业园。对进入汽车产业园建设的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根据产业链现状、投资强度和技术先进性给予一定的土地价格、税费缴纳、资助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实不能进入园区、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加强招商引资。汽车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为:国际品牌的乘用车及先进适用的专用车;世界500强或具有国际领先技术的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生产企业;汽车设计、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咨询机构,大型汽车贸易、物流、会展、金融企业,汽车教育培训机构等服务性项目。
(十一)限制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农用车、轻型卡车、普通改装车、低档专用车项目;污染较大和简单机加工零部件项目;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类的产品项目。
(十二)有序招商。各区、县(市)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树立全局观念,开展有序招商。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汽车及相关项目的投资协议应报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
(十三)开展项目综合评估。汽车产业园内用地在90亩(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包括项目的产业类型、产业技术、项目总投资、投资进度、项目分期建设情况等内容的项目综合评估,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的要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项目推进进度和投入生产要求,实行分期供地,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招商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汽车项目发展协议》,约定项目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与相应责任,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
(十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严禁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六、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
(十五)健全组织,落实责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由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牵头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
(十六)落实配套资金。在示范推广期间,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补助。根据财政部有关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财政补助政策,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费进行适当补助。
(十七)工作重点。我市推广示范工作将电动汽车推广和产业化作为重点。市各有关部门和萧山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特别要加大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用地安排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使其尽快完成研发向产业化的过渡。
(十八)重点应用领域。在公交、电力、环卫、邮政、机关公务以及城市出租汽车、景区游览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积极探索社会示范推广工作。
(十九)有序示范推广。各示范推广单位要根据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示范推广计划,并报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进入我市的节能与新能源车辆必须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由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择优选择车型,报协调小组批准后,示范推广单位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十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大江东地区的出海码头、铁路、地铁、跨江隧道及钱江九桥延伸道路等大配套工程的建设。萧山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江东、市本级、临江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快汽车产业园区的交通、供水、供热、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汽车产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用地保障。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工业用地专项指标中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整车项目、重大零部件项目及其他完善产业链功能项目。各地要将土地切块指标向汽车产业园倾斜,并将汽车产业园纳入新一轮土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整车和重大关键零部件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十三)加大汽车产业财政支持力度。
1.建立专项资助资金。市财政在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江东汽车产业园项目和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业升级、自主创新、兼并重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另行制订。
2.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享受最优惠的技改专项资金和科技专项资金的资助。现有工业、科技、服务业等财政专项资金应重点向汽车产业倾斜。
3.汽车产业相对集聚的区、县(市)也应出台相应的财政资助政策。同时,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市财政资助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十四)加强金融支持。
1.政府与商业银行建立的工业债权基金,优先支持汽车及零部件企业贷款融资需求。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上市。
2.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现有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提供政策担保服务。
3.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按规定申办金融、保险机构,促进汽车消费。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为本地汽车产品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支持。
(二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和支持符合技术标准的本地企业汽车创新产品参与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十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精神,各级政府要支持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实力,扩大规模。必要时,组织专门工作小组,通过开展协调融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帮助。
(二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安排市科技创新资金和汽车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汽车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合作开发新产品,建立汽车行业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的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
(二十八)加强汽车产业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适时建立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为本地汽车产业提供人才支撑。市、区县(市)教育培训、人才引进等财政资金要加大力度支持汽车产业人才培养。
(二十九)支持行业协会发展。通过转移政府部分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以更好地联系企业、服务企业。
(三十)加强统计与分析工作。市统计部门要建立汽车产业统计制度,做好汽车产业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反映全市汽车产业发展状况。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