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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出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政策
2013
08/22
11:56

一直以来,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回购等政策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昨天,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进行了明确,这一政策的出台成为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上的一件大事。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迄今已走过了14年的历程。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定位几经变化,其内涵和定义也发生了重大调整。1999年时,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房改制度的延续,定位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直接挂钩。到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被定义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微利商品房。2004年9月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重大调整,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住房准入条件严格限定为48平方米以下,并取消分配面积与职务、职称的关联。2007年至今,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又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进一步调整为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过程中的性质定位变化,其上市和回购政策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又关系到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切身利益。因此,从2007年开始,杭州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在制定政策中既尊重政策沿革,又兼顾到不同时期购房人的利益,审慎研究,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为原则,在兼顾相对平衡的前提下,参考兄弟城市经验,着手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等相关政策。

《实施意见》围绕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政策规定。其中,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实施意见》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如需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应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实施意见》还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本次出台的政策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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