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九项举措,做好当前水利疫情防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2月15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水利疫情防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九项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当前水利疫情防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九项举措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水利部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厅党组研究,制定以下九项举措,请切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重点领域防控与服务。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提高防控意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要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城乡供水水源、农村饮用水工程、水利风景区和水利建设工地等重点领域管理,加强对复工复产的取水、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指导帮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对一线水利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的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建设原材料、运输和通行等问题,为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有序复工、涉农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水利保障。
二、全力保障农业生产灌溉供水。各地要结合当地水资源和农业生产状况,科学制定灌溉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春灌有序开展。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有序开展灌区机电设备维修、渠道清淤清障等工作,优先保障骨干渠系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全力服务我省春耕生产。
三、实施水利审批绿色通道。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水利改革,积极推行涉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到期的取水许可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书等涉水办证事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对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已期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四、延缓企业费用收缴。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缴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补缴的时间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承租省级水利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月、3月两个月的租金。
五、缓解企业履约压力。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合理顺延工期。疫情期间,暂缓收取新承揽业务的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没有约定的,可依据《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文本(2014版)》合同条款“主要材料上下浮动超过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调差的主要材料范围可通过协商适当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六、深化水利技术服务。提前下达第二批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部门预算实施计划,全力支持水利建设项目复工。改进前期工作方式,原则上不组织集聚式的技术审查会议,尽可能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对重大水利复工项目和前期项目的分类指导,组建线上专家服务团队,提供技术帮扶、政策咨询,用足用好省委、省政府和各行业部门的政策;注重有序调度,指导加快重大水利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前期推进速度。
七、加快推进水利重大项目建设。按照“一项一策”原则,因地制宜,逐步推进70项在建水利重大工程有序复工,新增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磐安县流岸水库工程、仙居县永安溪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二期工程等项目开工建设。成立厅复工复产工作组,指派20余人对复工项目开展蹲点指导服务,协调帮助解决复工与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持续开展“三服务”活动。突出服务企业和疫情防控相结合,制定实施水利行业服务保障专项行动。建立源头收集、协调交办、跟踪督查、效果评价和销号管理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对象清晰、目标任务量化的水利“三服务”。紧盯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民生项目、重要涉水用水大户,开展“一对一”驻点服务。落实分市联系服务工作机制,依托“三百一争”11个指导服务组,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特别是针对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开展多专业多部门“多对一”组团式服务。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始终坚持“忠诚干净强政治、担当作为兴水利”,做到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要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全力支持和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形成一套好的工作机制。要早计划、早研究,尽早部署今年汛前检查,加快谋划今后一段时期水利改革发展“五个重大”布局,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作出水利贡献。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2月15日